6月17日、18日,西安市未央区法院、长安区法院分别对张某等17人恶势力团伙犯罪案、韦某朝等4人恶势力团伙犯罪案、杨某豪等5人恶势力团伙犯罪案3起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
未央区法院经审理查明,在被告人张某组织、领导下,被告人张某波、李某甲、赵某平等16人长期纠集,在西安、咸阳及西咸新区等地多次实施摆放赌博机开设赌场的违法犯罪活动,并持凶器随意追逐殴打他人,肆意报复砸毁其赌博机者,致3人轻伤,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作为该恶势力犯罪团伙的纠集者,在该团伙违法犯罪活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应按其组织、策划、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遂以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万元 。其余16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五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至5万元不等的罚金。结合被告人李某乙、伍某涛、张某民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该3名被告人依法适用缓刑。
长安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韦某朝在担任村支书期间,长期纠集村监委会主任刘某军、村监委会委员高某及村民杨某荣,插手村内工程项目,阻拦工地施工,强揽土方工程。以“软暴力”等手段多次强迫企业及个人缴纳管理费,攫取非法利益,形成恶势力,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秩序。
根据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长安区法院一审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决被告人韦某朝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万元。其余3名被告人刘某军、高某、杨某荣分别被判处五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长安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豪经常纠集被告人杨某全、杨某林、杨某明、李某,以暴力、威胁手段在高新区周边区域多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实施随意殴打他人、伤害他人身体,虚增借贷金额实施敲诈勒索以及非法拘禁等违法行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根据查明的犯罪事实、危害后果、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在共同犯罪组织中的作用及认罪态度情况,长安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处杨某豪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3万元。其余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六年十个月至三年二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未央中院 长安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