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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咸新区新型肺炎疫情环境相关法律法规实用手册---民商法律篇

继《西咸新区新型肺炎疫情环境相关法律法规实用手册》之“行政管理、刑事法律、诉讼活动”后,本期推出最后一篇疫情环境下“民商法律”的问题及解答。


01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拒绝执行国务院关于延长春节假期的通知,按照原假期规定复工?

答:不可以。本次延长春节假期是为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属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无特殊情形(一般是指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用人单位应参照执行。


02商品广告中对防治突发传染病做虚假陈述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对发布涉及口罩、消毒产品、防护工具等商品的广告中肆意夸大和编造其性能、用途、功效、质量等的违法行为,以及在广告和商业宣传中宣称产品可以防治突发传染病、严重误导民众的违法行为,除依据《合同法》赔偿消费者损失外,还应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给予消费者商品价款三倍的增加赔偿。此外,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最高可处以二百万元的罚款直至吊销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03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答:本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作为一种突发性的异常事件,一种全国范围内爆发的疫情,且从其爆发至今,尚未确定确切的传染源,亦无绝对有效方法阻止其传播及治愈患者,是人类无法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属于《合同法》规定的不可抗力。


04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是否可免责?

答: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根据疫情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疫情系在合同成立以前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的,不能免除责任。此外,疫情并非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原因的,亦不能免责。


05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对合同应如何处理?

答:疫情导致合同义务不能履行的情况可分为合同全部不能履行、合同部分不能履行及合同暂时不能履行三种,对合同全部不能履行的,当事人应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或由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被通知一方如有异议,应在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法院起诉主张异议。对合同部分不能履行或暂时不能履行的,当事人可协商变更合同,约定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


06劳动者被隔离或治疗期间,用人单位能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及劳动合同期满如何处理?

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于2020年1月24日发布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通知》载“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但是,因劳动者存在过错而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及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除外。


07劳动者拒绝接受与传染病有关的预防控制措施,或故意传播病毒的,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答:若劳动者因拒绝接受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公务罪等刑事犯罪,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必支付经济补偿。同时,用人单位还应根据相关规定,对公安等部门的工作提供相应的配合、协助等。


08假期结束,劳动者未及时返回单位上班,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答:劳动者未及时返回单位上班的,用人单位应首先核实劳动者未及时提供劳动的原因,若确因接受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或因政府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 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若非因上述原因导致旷工的,则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用人单位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执行。


09用人单位因疫情导致停工停产的,可否因此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答: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根据《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陕西省范围内生活费标准为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5%。

若确需裁员而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办理。


10员工被隔离、医学观察期间,工资应该怎么发?

答: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标准支付。国家卫健委经国务院批准,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鉴于此,根据《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11员工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后的治疗期内如何发放工资?

答:员工被隔离期间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或其他疾病需要治疗时,享受医疗期的有关待遇。


12因疫情交通管制等原因,员工无法按时返岗时,工资应该怎么发?

答:因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不少地方已经采取交通管制等方式,若员工因疫情交通管制未及时返工且时间较长的,或者职工从疫情发生区回到工作所在地并居家观察等。该期间的工资发放,单位和职工双方可以协商处理。

各地政府部门若出台相应政策,则可以按照当地政策执行,比如北京人社局发布的《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劳字〔2020〕11号)明确规定,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70%支付基本生活费。执行工作任务的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京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13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任务受感染的,应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文件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因此,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患病的,应认定为工伤。


14个人因病毒感染患病发生的救治费用,有无补助?

答:根据《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经费有关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2号)》规定,对于确诊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中央和地方财政给予补助。


15在法定假期结束后,用人单位要求员工在家办公,在此期间发生事故伤害的,是否属于工伤?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对于员工根据用人单位的安排,在家办公期间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


16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期间的工资如何支付?

答:《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并未改变2020年春节法定节假日仍是3天,即农历正月初一【1月25日】、初二【1月26日】、初三【1月27日】 1月24日、28日、29日、30日,这四天本来就是调休。

所谓延长期间,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就是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三天;但有的地方也有不同规定,比如苏州,疫情防控指挥部通知要求当地企业复工复业时间不得早于2月9日。

延长的这几天法律性质为何?我们认为,首先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它不属于法定节假日;其次,它也不属于休息日。这几天所谓延长假期的法律性质属于为疫情防控采取的隔离措施。

基于以上分析,这几天未休假的不存在双倍工资、三倍工资的问题,也不存在补休必要,支付正常工资即可。


17员工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或其他疾病需要治疗时,可以享受什么待遇?

答:企业员工被隔离期间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或其他疾病需要治疗时,享受医疗期的有关待遇。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规定,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


18受疫情影响的劳动人事仲裁时效问题如何处理?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19什么是稳岗补贴,企业如何申请?

答:根据《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6号)规定,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以下简称“稳岗补贴”)。

根据人社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的规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企业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时,可以申请稳岗补贴:

(1)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

(2)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3)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

(4)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